国务院信访条例笔记

默认分类   2008-02-17 12:06   阅读4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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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7日星期日

在我国对行政行为不服的救济渠道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信访工作。信访是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说白了信访机构就是一个疏导机构,信访人有问题反映,由信访机构受理、承办、协调、督促。信访是中国特色,一些问题通过正常渠道解决不了,通过信访可以解决。前几年,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东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但对“混岗大集体”下岗职工没有并轨政策,只有低保,没有社保。这部分职工提出要社保不要低保。他们通过信访渠道,这个问题有希望解决。这个问题涉及国家政策问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中,不包括“混岗大集体”下岗职工并轨,所以,这些人找市里、省里都解决不了。因此想到,国家政策的完善问题,政策在执行过程中是需要完善的,政策完善了,群众百姓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怎样完善国家法规、政策呢?比如《工伤保险条例》是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日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8月28日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认定工伤的上位法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认定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法代替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没有在此法中体现,在认定工伤问题上认识不统一、意见不一致,有的省市认定工伤、有的省市不认定工伤。这类问题国家应及时提出统一意见,便于基层工作。

1、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2、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4、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6、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

7、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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